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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铖律师
余铖律师
湖北-荆州
主办律师

做期货平台代理商被认定诈骗罪,后更改为非法经营罪,最终不起诉

刑事辩护2022-01-10|人阅读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非法经营案)

鄂潜检刑不诉〔2021〕Z11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南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附**号,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日经江汉油田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 2021年2月23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铖,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和胡某某(另案处理)各出资人民币(下同)25万元在江西南昌先后注册了江西南昌锦**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信息有限公司,并租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大厦**室为办公地点,在两人及其公司均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从事代理在境内均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香港远**期货平台、香港元**期货平台等交易平台。胡某某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提供客户信息;万某某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与平台联系和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聘请同样均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金某某(另案处理)为总监,负责编造、整理网络上的期货信息,以**容老师的身份在微信群向客户提供内参,指导客户购买产品;黄某甲(另案处理)为业务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招揽客户;黄某乙、晏某某(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将客户拉进微信群,向客户推荐代理的期货交易平台,引导客户在平台上注册、入金,进行期货交易,公司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截止2019年6月,客户在香港远**期货平台、香港元**期货平台入金共计106.2698万元。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向江汉油田公安局广华派出所投案,同月20日,其向江汉油田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资质认定的复函、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万某某、金某某、黄某乙、黄某甲、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案发后向江汉油田公安局退缴并由其扣押的涉案款20万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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