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石树洋律师
石树洋律师
河南-郑州
合伙人律师

为当事人争取财产,完美结束九年诉讼长跑

婚姻家庭2021-03-17|人阅读

案情简介

申诉人:徐先生

申诉人律师:石树洋律师

被申诉人:陈女士

徐先生与陈女士相恋多年,在199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一年多后双方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徐先生努力工作,只为给妻子女儿更好的生活,只可惜好景不长,几年后陈女士以徐先生工作繁忙无法顾忌家庭,双方经常争吵,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提出离婚。

陈女士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徐先生离婚,由其抚养婚生女小徐,先生需要支付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一直到小徐18周岁,且费用一次付清,陈女士还提出双方的共同财产有房屋4套,公司32.22%股份,雷克萨斯汽车一辆,越野车一辆,另有银行存款,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徐先生深知陈女士想要离婚的决心,忍痛同意离婚,但是决心争取女儿抚养权,且主张有套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公司股份当时是虚假转让,并未实际发生。

一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对抚养权、抚养费和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一、婚生子女小徐抚养权问题,因小徐年满十岁,考虑其意见,小徐应随陈女士共同生活;二、对于陈女士主张的徐先生收入问题,徐先生提出实际收入并不是如陈女士所说,且无法一次性付清,但由于证据缺乏,法院对陈女士主张每月3000元抚育费予以支持;三、针对股权转让收益问题,因为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暂时不予处理。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服,此案经历了二审、再审,徐先生仍然不服判决结果,在其绝望无助之际,徐先生找到我们,委托我们介入此案。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分析,最终决定提起抗诉,时间紧任务重,先是和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关键点和接下来所需证据,又和徐先生梳理了事情的整个过程,对于房产分割、股权转让收益如何认定等方面找到事实依据,紧接着律师开展了案件讨论会,石律师夜以继日,做出了一份实际可行的诉讼策略报告。

此案重要的是对于股权虚假转让的认定及房产争取问题,经过对案件研判,律师决定从以下角度出发:徐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另外股权转让系虚假转让,并未发生,因此未实际产生收益;改判房屋系徐先生一家老小生活了八年,于情于理应判给徐先生。

案件结果

两套小型房屋归陈女士所有,生效判决后十日内补偿徐先生100.5万元,一套大型房屋归徐先生所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陈女士272320元,向陈女士支付60%股权转让收益,案件受理费用各自负担一半。

家港律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离婚后夫妻房产的分割,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股权转让问题,牵扯的法律关系较多,比较复杂。

第一,关于离婚后房产的分割问题,一般法院会出于情理而把房产多分于女方或有抚养权一方,通常男方一些个人房产也有可能需要给女方补偿。在本案中,徐先生一直珍惜婚姻,积极争取抚养权,家有年迈父母需要照顾,在法官判决给女方较多房产时,我方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和人文情理争取到徐先生一处个人房产和其父母一直居住的房屋归其所有,其他归陈女士及其女儿所有,这无疑是对徐先生最好的结果。

第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抚养费一般可按支付方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但是抚养费诉求较高的,法院也会看孩子每月实际开销,未必会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判决。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北京、上海、郑州法院涉及抚养费的判决中75%以上的抚养费数额都低于每月2000元,每月1500元左右最为常见。本案中,先生每月收入1万元左右,但是其他年收入可达到2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先生因对子女爱惜,愿意支付每月3000元抚养费。但是陈女士一次性付清的要求过于不合理,我方争取到按月支付。

第三,关于股权转让问题,从离婚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因离婚案件主体的特定性,导致离婚案件中,一般不能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处理,包括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转让关系一般都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从债权债务关系来看,从法律角度来讲,它是独立于离婚案件的另一个法律关系,除非夫妻双方均认可债务,否则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债务。本案中,张明声称债务是自己公司借款,自己履行抵押担保职责。因公司到期未还债务,因此用股权相抵,目前自己已没有债务。实践中,还有一种做法是以自己有债务为由,将自己的股权抵债。不论形式如何,其实操作和处理都是相通的。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来看,又是独立于离婚、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以自己的股权相抵押,当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股权相抵债务。如果一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过户变更完毕,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司股权人就完成了变更。本案中,法官在审理时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都未做处理,只在认定了徐先生由股权转让获得了收益才以夫妻共同财产做相应处理。

案外说案

在真正面临离婚问题的时候,男女双方都会暴露出一定程度的利己性,也是人性使然,无可厚非。本案中,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不仅成功解除了婚姻关系,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还理清了与其他家庭成员的经济关系,并将这些问题最终一揽子解决,避免了留下后遗症。作为代理人尽管多付出了一些精力,做了很多原本可以不去做的工作,但看到委托人的满意和由衷感谢,内心还是充满了感动和成就感。

作为律师应该站在委托人的角度设身处地的去谋划问题的解决方案,除了游刃有余的去处理一些冰冷的法律问题外,更应该满怀爱心去工作,这样才能得到更高的精神层面的满足,也能更好的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仅仅为了追求财富而去做律师,还不如去做商人,这样财富积累的速度要快的多。

离婚是一个重大的人生决定,我们需要和过去的生活、过去的人做完全切割,任何拖泥带水的举动都可能带来纷争,给双方和孩子的生活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对于那些有孩子的离异父母来说,完全切割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当父母希望孩子获得完整的爱时,这样的切割更加显得残忍。但是,离婚本就是分道扬镳,我们必须接受这个事实,把该分清的分清楚,如此才能真正各自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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