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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刚律师
刘毅刚律师
广西-桂林
主办律师

执行后接受当事人委托成功启动再审

债权债务2022-05-05|人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民申6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某1,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刚,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原审被告:罗某2,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再审申请人罗某1因与被申请人陈某及原审被告罗某2、袁XX(系被继承人袁AA之父,2018年1月12日先于袁AA死亡)、曾XX(系被继承人袁AA之母,2016年9月9日先于袁AA死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3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罗某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 俭

审 判 员  周秋莹

审 判 员  黄漓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  王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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