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张某因债务纠纷起诉债务人李某、王某,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最终判决李某偿还债务,王某不承担责任。
秦某某等四人,接受张某委托,收到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承担债务的判决书,并为张某讨债,单秦某等四人并没有仔细看判决书的内容。张某某等四人找到债务人王某后,强行替张某索要债务,并把王某私自扣留和殴打。王某说自己不是债务人,应该是李某。秦某等四人这才发现找错人了,立即张某取得联系,张某认为李某和张某是亲属关系,应该都承担责任,找王某要帐没错。在秦某等人的威逼下,最终秦某等四人和王某商量,由王某在卡里取现金及随身携带的现金共计15000元交出放人,王某走后随即报案。
东营区人民法院按抢劫罪,判处秦某十年有期徒刑,秦某随即委托本人上诉。本人在上诉及二审辩护词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抢劫罪不能成立,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1、秦某等四人无抢劫罪犯罪故意;
2、实施暴力不是抢劫罪的独有特征,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名中也有暴力手段;
3、秦某等四人发现错误后,立即和张某取得联系,张某明确表态,找王某要帐没错,以进一步确认;
4、15000元的价格是双方商量的结果,当时王某开着一辆豪华车,如抢劫的话,既不用商量,更可以将车开走;
5、债权人张某在本案中是证人,而不是同案犯,进一步证实不是抢劫。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将秦某等四人罪名改判为非法拘禁罪,判处秦某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