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薛金波律师
薛金波律师
广东-广州
合伙人律师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比对基础【至专律所】

专利法2021-04-15|人阅读

裁判观点:

第一,对于门类产品,一般惯常设计均为扁平长方体,其设计要点在于门正面和背面的平面或立体图案。从本案专利设计图片看,该授权设计亦处于此种情形。门的正面和背面设的平面或立体图案属于产品在正常使用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也是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最关心的部位,上述两个部位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第二,从本案专利授权图片主视图、后视图显示的设计看,本案专利门的正面和背面设计不同,不属于对称设计,故原告主张仅以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视图即可进行对比,依据不充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情描述:

原告:佛山市扬嘉匠智能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盾卫士门业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8)粤73民初2547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被告诉讼代理人:薛金波、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回收并销毁已销往经销商、代理商的侵权产品、销毁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销毁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工具、模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8万元。

被告辩称:1.根据现有证据仅能确定被告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并销毁库存产品等诉请无事实依据。2.原告仅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正面图片,而涉案专利展示了多面视图,且每个面的视图均不相同,因此为了有效比对,必须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多面视图,鉴于原告无法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他面的视图,故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无法进行有效比对,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3.被诉侵权产品所展示的视图与现有设计相近似。4.即便构成侵权,原告诉请金额也过高。

办案体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明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只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视图,因产品不是对称商品,且不完全展示,故无法进行比对,从而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从此延伸,不管原告还是被告,在此类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应能反应产品设计要点的多面视图,否则将无法进行对比。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