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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单律师
张利单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纠纷中,车辆的所有权人是否必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2021-07-01|人阅读
自然人银某于2018年年底无证驾驶电瓶车上路,与自然人陶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银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银某无证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陶某车辆右转未提前驶入右侧车道负事故主要责任。陶某车辆系向A公司承租的,购买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均在有效期限内。银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某、A公司、交强险承保公司、商业险承保公司共同赔偿各项人损共计150万。本律师代理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A公司到庭答辩,提出以下主张:(1)陶某与A公司只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劳动或劳务关系,陶某的驾驶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2)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非A公司的出租车辆存在质量问题;(3)陶某的驾驶证仍在有效期限内,其具备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4)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仍在有效期内,应由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而在本案中,A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后法院判决采纳了本律师上述主张,驳回了原告针对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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