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支持辩护人按照实际羁押日期判处刑罚意见。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期间与他人饮酒,醉酒后与同桌饮酒的人发生纠纷,过程中致人轻伤。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在出警现场,张某某不听公安民警劝阻,将公安民警王某某打伤。后张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起诉至人民法院。
2案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证据,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殴打他人并经鉴定致人轻伤证据确实充分。在公安民警出警后,依旧不肯罢手,并与公安民警发生激烈冲突,过程中致警官王某某身体受伤。刘文玉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经过分析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经过律师与两名被害人多次沟通,被告人家人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刘文玉律师在辩论意见中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平时表现较好、被害人谅解等有利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以实际羁押日期判处刑罚为宜。最后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