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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走私走私普通货物罪

刑事辩护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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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至9月间,某公司在进口商品的过程中,为降低货物进口成本,牟取非法利益,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在明知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包税通关”方式为他人走私进口商品的情况下,仍经与刘某共谋后,决定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费用的“包税价格”委托刘某等人进口涉案商品,并通过公司员工的账户支付“包税”费用。经计算,该单位采用上述方式进口涉案商品共计8票,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90余万元。

案情焦点:

1、该公司及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2、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具体罪名?会受到什么刑罚?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被告李某建设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李某身为公司负责人明知刘某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不但放纵刘某等人的行为甚至还加入其中,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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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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