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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律师
刘莉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借款合同关系不成立

债权债务2021-05-12|人阅读

先分享一个亲自办理的案件,该案件是被告抓住原告证据致命缺点,反败为胜的案例。

原告A借了一笔金额不小的钱款给被告E(公司),被告B、C、D(分别是公司股东)为担保人,并按月收取利息。原告A将这笔借款汇入了被告C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无法按时清偿。原告A选择只起诉被告B,要求被告B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什么只选择B作为被告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因为原告A和被告B是朋友,经B的介绍A认识了C和D;另一方面原告A认为被告B具备偿还能力;还有一方面原告A与被告C、D达成了某种默契......这里就不详细说明。

最终被告B获得了胜诉,原告A败诉了。因为无法认定原告A与被告E形成了借款关系,被告B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决定这场胜负的最关键因素就是《借款合同》。原告A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合同》,被告B看了之后,迅速发现了异常。《借款合同》一共两页,签字捺印页是第二页,而第一页上全部是机打的,眼尖的被告B发现,《借款合同》第一页是被原告A替换过的,也就是说原告A篡改了《借款合同》第一页的内容。替换的第一页中增加了“被告E要求原告A将借款汇入被告C的账户中”的内容,而原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将借款打入第三人的账户中。代理人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明了被告B的主张,也就是《借款合同》确实经过了篡改。再加上原告A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证明与被告E之间的借款关系,所以被告B获得了胜诉判决。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原告将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通过替换机打页内容的方式篡改合同条款,对《借款合同》进行变造。经司法鉴定后,人民法院认定《借款合同》除了签字页以外的其他页的内容均不予以采信,最终原告输掉了这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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