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莉律师
刘莉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房屋转租的行为,不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2021-10-11|人阅读

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12月19日,被告作为出租人,原告作为承租人,与物业公司三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商铺用房,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每月租金31897.35元,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租金调整为每月33492.22元。原告进场装修场地,向被告支付装修保证金、三个月的租金作为房屋押金、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作为管理费押金(押金条全部丢失)。《租赁协议》约定不得将租赁商铺进行转租、转让押金、原告主体发生变更需重新确认租赁协议效力等条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租赁协议正常履行。

2017年11月30日,原告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未及时同时被告(出租人)。

2018年11月30日,原告告知被告将商铺用房进行转租,并出去转租申请(已丢失)。

2020年1月31日,双方的租赁协议到期终止。

租赁期间原告均按时支付租金,并未欠付任何租金。租赁协议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各项保证金共计10万余元。被告以原告注销主体资格、非法转租、非法转让押金等理由认为原告违约在先,拒绝退还全部保证金。故而形成诉讼。

律师价值: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非法转租房屋。承租商铺后进行转租,出租人未及时行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权利,转租行为有效。在承租方一方押金条丢失,无法找到给付押金的证据的前提下,代理人引导出租方承认支付押金的事实,承认其知晓转租的行为,最终取得了对承租方有利的条件,并获得胜诉判决。在本案中,承租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是通过律师的积极应对,搜集证据,迫使出租方在庭审过程中拿出都承租方有利的证据以及自认,最终法院支持了承租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文书:(2021)津0104民初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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