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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仲裁的劳动合同等争议

劳动争议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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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仲裁

案由:劳动合同等争议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某制品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未与当事人签订劳动书面劳动合同。当事人要求某制品公司支付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3986元以及律师费用5000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如下款项:

1、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986元;2、律师费5000元。

第二次仲裁

案由:劳动合同等争议

基本案情:

代理人秦某某于2023年5月29日入职深圳市某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某制品公司),2024年3月7日被某制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代理人仲裁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282元。

某制品公司自认为其与秦某某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劳动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关于业绩考核标准方面,某制品公司单方认为秦某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但并未对申请人作出调整岗位或者培训。

律师认为某制品公司以代理人秦先生无法胜任工作完不成业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某制品公司应支付秦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282元(13141 元×1(年)×2(倍))。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282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律师提示

本案中,第1次仲裁期间,若企业答应调解协商,本可以以很少的成本解决问题的矛盾和争议。但该企业并未觉得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违法,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由于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劳动者再次发起仲裁。

第2次仲裁,案由同样是劳动合同争议问题,依然是企业没有认识到违法操作的严重性。

企业在经营中还是要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为自己企业里面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对外的各种法律文书保驾护航,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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