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兰州率诚团队律师
兰州率诚团队律师
甘肃-兰州
主办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独立主张?

损害赔偿2021-05-06|人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独立主张?

近期,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系被告一方,被原告以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代理人提出,直至本案诉讼提起,双方的关系仍然是夫妻关系,双方的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假设赔偿的请求能够成立,则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根据婚姻法理论,被告用于赔偿的任何责任财产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被告实质上无独立的责任财产,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原告起诉不当,应当依法被驳回起诉。法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查后,经休庭向原告释明,被告撤回了起诉。

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由,是否在没有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配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据此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确实不应当以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由,不主张离婚却仅仅依据《婚姻法》第46条为由主张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否则,可能被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受理的则可能被驳回起诉。

其实,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学原理正是,任何民事责任的承担均系以独立的责任财产作为基础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特别是大多数夫妻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那么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无独立的责任财产(夫妻的任何财产均系不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夫妻双方互相之间无独立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可见,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外情形应当是:虽然夫妻双方尚未离婚,但如果互相之间约定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可以明确区分各自的财产归属的,即便未离婚或未主张离婚,仍得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