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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公司解散权诉讼实例

公司法2021-05-24|人阅读

案情简介:

本案系本律师事务所所办案例。2007年,W电梯公司设立,张某、朱某、刘某三人均系W电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创立初期经营困难,三人均系由会计事务所垫资设立公司,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200万,张某20%,朱某40%,刘某40%。张某见公司经营困难,要求退股出其真实出资的4万元离开,公司有朱某、刘某经营。2012年,公司发展的不错,朱某、刘某分别往公司投入了部分资金作为流动资金,公司获利丰厚。2014年,张某重新回到公司要求分红,并要求继续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遭到朱某和刘某拒绝。2015年张某向兰州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公司超过3年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高管之间矛盾重重,公司陷入了僵局,要求解散W电梯公司,对经营情况非常好的公司积累利润按20%的比例分红(经测算20%的利润也高达仅1800多万元)。

法律关系:

1.各股东均为真实出资,公司注册资金由会计事务所垫资设立了公司;

2.张某系小股东,公司章程记载 20%出资比例,任法定代表人,张某退股4万元后离开后被朱某模仿签名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朱某自己;

3. 张某若干年后返回公司,要求继续分红遭拒绝;

4.张某以公司为被告、朱某及刘某为第三人,提起了公司解散之诉,以便对起诉前公司累计积累的利润分红。

核心争议

1.张某的股东身份及出资比例;

2.公司是否陷入了僵局,是否达到解散的法定条件。

律师观点

本所律师代理后采取了如下诉讼策略,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观点:

一、张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问题。朱某模仿签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不合法,由工商局恢复变更为张某。然后,由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全程公证进行证据保全,由工商局重新变更朱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张某的出资、退股及股东身份问题。张某未真实出资,由会计事务所垫资出资,系虚假出资,要么补足出资,要么以真实出资确定其股权比例。另外,建议朱某、刘某按自己各自40%的比例补足出资。朱某、刘某采纳了律师意见,补足了各自的出资,对张某提起了确认退股无效及补充出资200万元(后注册资金增加到了1000万)的诉讼。

三、公司是否陷入了僵局,是否符合解散条件的问题。公司是否陷入僵局?是否符合强制诉讼解释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二)》第一条的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判令解散公司。该四种情形分别是:(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该四种情形,在理论上被称为公司“陷入僵局”。本案系张某退出公司经营,但张某退出公司后公司正常经营,决策程序依然正常运转,公司的各项活动未受到影响而陷入停滞。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通知张某,但张某故意没有出席。依据股东朱某、刘某的表决比例,可以有效做出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且,公司在诉前的二年内就做出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且工商局依据该决议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可见,公司并未陷入僵局,不符合股东起诉要求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令驳回张某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张某被法院判决退回的4万元出资款无效,应当退回公司;张某还应当补回公司出资款200万元,生效后经依法强制执行被查封了房产,列入了执行黑名单。

率诚公司法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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