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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嘉泽律师
秦嘉泽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法院认定口头分家协议有效,不是拆迁安置人也获得了拆迁款

继承2021-06-22|人阅读

案情

李爹爹与郑妈妈系夫妻,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长女李某1、次女李某2、三女李某3、四女李某4、长子李某5、次子李宗长。陈某系李某4之子。李宗长与李某6系夫妻。郑妈妈于1981年2月死亡,李爹爹于2011年3月死亡,李宗长于1999年死亡。丰台区南铁匠营32号房屋(以下简称32号房屋)为李爹爹、郑妈妈夫妇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敬恩死亡后,全家未进行分家析产。

 2015年9月24日,东铁*村委会制定《东铁*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东铁*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32号房屋位于腾退范围内。《安置方案》中关于被安置人口的认定,为以2015年10月29日为安置人口的认定截点,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人口给予认定。同时规定,在腾退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但无正式住房的人员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口。

 2016年11月14日,李某2夫妻、季某(李某2之女)、李某5夫妻、陈某夫妻、李某6、李某某(李某6之子)签署《声明》,内容大致如下:32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产权争议。声明人在32号房屋居住,声明并确认按照下列内容分别办理东铁*村宅基地腾退手续,即分别签订相关腾退补偿协议,并分别领取宅基地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奖励、补助等。由户口尚在本村的李某2、李某5、李某6、陈某(李某4之子),领取拆迁补偿利益。

 2016年11月21日,李某2、李某5、李某6、陈某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人东铁*村委会签订了《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李某2名下安置两套90平方米房屋及拆迁款;李某5名下安置一套50平方米、一套80平方米房屋及拆迁款;李某6名下安置一套50平方米、一套80平方米房屋及拆迁款;陈某名下安置两套90平方米房屋及拆迁款790139元。

 庭审中,李某1主张,全家存在口头分家析产协议,协议内容:针对32号房屋的拆迁,经六家同意,由李某2、李某5、李某6、陈某作为拆迁安置代表与东铁*村委会签订腾退协议;考虑到传统,六家一致同意李某5、李某6家多分一点儿,四个女儿家平均分配;最终结果是李某5分两套,80平方米和50平方米各一套,李某6分两套,80平方米和50平方米各一套,李某2分得90平方米两套,给李某3一套,剩余的安置款一家一半,陈某分得90平方米两套,将其中一套给李某1,剩余的拆迁补偿款一家一半。现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均认可上述协议,仅陈某(李某4之子)不认可。

陈某拒绝按照口头分家协议的约定,给付李某1 的份额,故李某1起诉至法院。请求:

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真实有效,及被告陈某将其分得的两套90平方米房屋给李某1一套;

2.陈某将拆迁补偿款中的一半即385068.5元给李某1。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首先,《安置方案》对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人口给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口,对在腾退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但无正式住房的人员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口。其次,32号房屋所产生的拆迁利益,属于李爹爹、郑妈妈的遗产,在二人及次子李二子死亡后,应由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二子妻)、李某某(李二子之子)共有。

陈某并非房屋产权人,其不具备《安置方案》所规定的被安置人口条件,并不当然享有32号房屋的拆迁利益。从庭审过程看,全部产权人显然没有让李某4比李某1、李某2、李某3多分拆迁利益的意思表示,作为李某4之子,全家人亦显然没有让陈某得到两套房屋及拆迁款或者说将两套房屋及拆迁款均赠与给其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家庭相关人员签订《声明》,《声明》中21.2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由陈某作为被腾退人办理腾退手续,应当为六家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全家协商一致,亦是东铁*村委会与被腾退人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的前提。陈某签署相关文件后所获得的利益,亦应当按照全家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分配。现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代表李宗长家庭)均认可存在李某1主张的口头分家析产协议,各家拆迁结果均与口头分家析产协议内容相吻合,口头分家析产协议内容亦符合本案家庭情理,且李某2与李某3已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协议内容,法院经认定全家存在李某1主张的口头分家析产协议。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

一、李某1、陈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之间的口头分家析产协议有效;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1拆迁补偿款385068.5元;三、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1要求陈某将其分得的两套90平方米房屋给李某1一套的诉讼请求,因房屋尚未建造,暂不具备交付条件,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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