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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嘉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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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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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租赁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21-07-06|人阅读

本案由上个月一审开庭判决,原告为中山市小榄镇某村委委员会,被告为我方委托人黄先生,黄先生于2018年3月与村委会签署某菜市场地皮租赁合同,租期为三年,每月租金为50000元,于2021年3月到期,因我方在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租金一直未缴纳,故被村委会告上法庭,原告主张赔偿租金3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以及每月百分之五的利息,我方当事人认为违约金和利息过高,便找到我们,我方认为,租金未缴纳属于我方违约在先,事实存在,但利息以及违约金明显过高,故我方提出减免利息以及较低违约金,最后达成和解,利息赔偿20000元,违约金赔偿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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