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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某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工伤2021-11-18|人阅读

上诉人安徽省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徐某伟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用由徐某伟承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某某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承工单位是安徽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从未包过该项目,与该项目各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挂靠经营关系,不存在借用资质关系和内部承包关系,与该项目更无任何资金往来,也未往该项目派驻人员和机械。因此,该项目不是某某公司承建的,某某公司与该项目无任何关系。2.虽然徐某伟提交了加盖有某某公司印章的人身保险理务赔申请书,但该份保险是王某找到某某公司业务员私自操作购买的,购买保险的资金也是由王某个人出的,并且保险赔偿金也是转至王某个人名下。王某之所以以某某公司名义购买,是因为该险种在实践中不给以个人名义投保,一审法院仅凭一份保险理赔申请书认定某某公司与徐某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人身保险属于商业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调整范围,而不是社会保险。一审法院认定人身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一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系适用法律错误。

徐某伟辩称,1.承建项目需要资质,明显王某作为个人并不具有该资质。2.公司对于公章管理严格,王某能在不认识某某公司情况下,随意适用其公章购买商业保险,不符合常理。3.团体意外险是商业保险,但是该保险系公司为其员工购买,某某公司为徐某伟购买时就已经默认徐某伟是其员工。

徐某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徐某伟与被告安徽省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伟在某某公司承建的安徽省宣城市某某县碧桂园二标项目工地工作。某某公司为徐某伟购买了人身保险(保险单号:GP25012037427233)。2020年3月4日,徐某伟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徐某伟向某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某县仲裁委于2020年8月1日作出【2020】东劳人仲案字第217号仲裁裁决书。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徐某伟提交投保单位为某某公司并加盖该公司印章的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抗辩涉案项目是由王某个人承包,并提交转让协议、机械配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证明现场施工的机械不是某某公司所有,双方之间无劳动关系。该院认为某某公司已为徐某伟购买了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该院对双方之间有劳动关系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徐某伟与安徽省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期间,某某公司申请证人王某出庭,证明案涉项目是王某承包的,保险是王某找某某公司员工买的,跟某某公司实际上没关系。徐某伟质证意见:王某称其没有给某某公司任何费用,某某公司给他买保险,并且办理理赔,不符合常理。案涉项目是王某以某某公司名义接的,或者是挂靠在某某公司名下,故工伤责任由某某公司承担责任。

对原判所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以下几个因素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本案中,徐某伟提供的某某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芜湖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工地照片、录音材料等证据仅能证明徐某伟受王某雇佣在案涉工地工作,但不能证明案涉项目系某某公司承包或王某系某某公司员工。徐某伟虽提供了某某公司作为投保单位,王某作为申请人,徐某伟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但上述人身保险为商业保险,仅凭此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伟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王某作为徐某伟的雇佣人在仲裁及二审期间均作为证人证明案涉工程并非从某某公司处承包,上述徐某伟的人身损害保险系借用某某公司名义为徐某伟购买。综上,徐某伟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伟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徐某伟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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