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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陆琴律师
刘陆琴律师
江苏-无锡
合伙人律师

职务侵占罪,帮助当事人争取缓刑

刑事辩护2021-12-22|人阅读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律师,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男。被告人董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律师,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董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潘律师、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董某分别系xx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脑事业部采销部长、四川xx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电脑采销员。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两被告人经预谋后利用职务之便,在成都处理滞销戴尔电脑的过程中,通过在系统内调低价格、用资源补贴、按照调低后的价格开票的方式,非法获取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15957元。之后被告人徐某分得67325元,被告人董某分得48632元。

2014年间,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之便,与xx济南大区戴尔电脑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合谋,将戴尔电脑低价批发给批发商,并用资源补贴,获取差价,非法获取4600元。

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联系xx电器集团监察部表示要交代问题,12月2日,被告人徐某到该公司监察部交代了职务侵占的事实。12月5日,被告人董某在该公司监察部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董某家人分别向被害单位退出赃款71925元、4863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报案材料、员工名单、资源分配表、电脑销售记录、采购记录、销售记录、付款记录、银行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查询凭证等,证人隆某、张某、彭某、黄某、乔某、邓某、郑某、胡某甲、蔡某、何某、李某、罗某、胡某乙、江某、朱某、杨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徐某、董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某、董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两被告人在职务侵占的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将单位钱款占为己有,无主从犯之分,对被告人徐某辩护人提出徐某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董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董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某某

人民陪审员  朱 某

人民陪审员  金某某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陈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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