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故意伤害案,系家庭矛盾中过失伤人,受害人(其幼子)经鉴定为二级轻伤,有自守情节,取得受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1年实刑,在本律师介入之前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介入后,通过查阅卷宗、核对物证,发现核心证据----凶器的认定存在矛盾;固定犯罪主观故意的供述、陈述亦有前后矛盾;综合全案,应属无主观故意的过失伤人且伤情并不严重,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迅速调整分析预判和辩护方案,力争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免于刑事处罚。经艰难辩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观点,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