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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律师
唐娟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苏某与A某离婚纠纷,成功离婚并取得女儿抚养权

离婚2022-02-14|人阅读

1、案件情况: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B某。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告经常赌博、说谎,且被告性格偏激,一发生矛盾就威胁原告其要跳楼或撞车,被告的言行已令原告身心疲惫,且倍感恐惧,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原告遂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

2、律师点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审判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非常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上述四种具体情形未能穷尽实践中的相关情况,需要通过概括性条款,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生活多有矛盾,婚生子B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母亲携带抚养,与原告和原告母亲有稳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仅仅只是口头表达不愿意离婚,并无实质性行动,也拒绝调解,此情况符合法理所界定感情破裂的情况。

3、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某与被告A某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女儿B某由原告苏某携带抚养,被告A某每月支付女儿B某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B某年满18周岁止。B某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三、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律师建议: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再比如夫妻曾签署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又丢失了。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对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着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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