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蜀山区潜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潜山路合轻家园门口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杨某步行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潜山路,皖A×××××号车辆右前部与杨某发生碰撞后,轿车前部左侧与道路中间的金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车某。
事故发生时,恰逢当地派出所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处理纠纷,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控制,并拨打电话报警。交通警察到场后,因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周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8mg/100ml,属于醉酒;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办案经过:律师代理被害人介入案件。接受代理后,律师经过阅卷,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提出我方意见。根据当事人家属的意见,代理当事人介入庭前调解环节。通过帮助当事人梳理治疗等材料,为当事人计算出索赔清单。
结果: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一方已支付部分医疗费,后经过律师努力,在刑事那件开庭之前,被告人又赔偿30余万。后期 产生的治疗费等 再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