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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翊律师
何忠翊律师
浙江-杭州
主任律师

走私柴油,数额巨大,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2021-10-29|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方xx与黄xx系朋友,经黄xx介绍入股50万元参与走私柴油,订购运输船舶后做了三次,第三次被抓。方xx参与程度较低,案发后当事人咨询本人是否投案,本人即分析投案与不投案的利弊以后,当事人决定投案自首。

【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被告人黄xx、方xx,结伙走私柴油,雇佣人员驾驶三无船舶,先后三次前往公海过驳柴油走私入境共计859吨,偷逃应缴税款192万元。

【辩护观点】

1.在参与走私犯罪过程中,方xx心存犹豫,曾希望退出,只是当时没有钱退还,无法退出,其犯意并不坚决,主观恶性不大

2.方xx属于中途参与,投入资金少,对整个走私行为参与不多,作用不大,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3.方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该依法认定为自首

4.方xx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举报某非法烂版加工点涉嫌污染环境案,当地公安局立案侦查。

5.方进和案发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平时积极服务村民,深受群众好评,涉及此案也是初犯、偶犯。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方xx系自首,有立功表现。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方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主要体会】

1.全面分析案情,准确判断判决前景,讲清是否投案自首的各自利弊,为当事人作出投案自首决定提供参考,为争取缓刑打下基础。

2.充分辅导,引导当事人准确供述,正确应对庭审,指明认定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判断依据,防止出现不利局面。

3.鼓励当事人争取立功,为最终适用缓刑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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