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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颜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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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债权债务2021-09-15|人阅读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京民申13**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3月30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鲍*南,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丽,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鲍*南因与被申请人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鲍*南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决,在查清事实后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双方没有借贷合意,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鲍*南从未向董*丽借过款,涉案款项系董*丽自愿替男友罗某归还给鲍*南的借款。(二)一、二审法院在董*丽未提供借条的情况下,仅凭一段剪切过的录音,就将涉案款项推定为借款,于法无据。(三)一、二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追加本案的关键人物罗某为第三人,程序违法。(四)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款项划转是发生在鲍*南与董*丽之间,完全错误。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董*丽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鲍*南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董*丽依据微信截图和转账记录起诉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鲍*南承认收到涉案款项,但称系董*丽替案外人罗某偿还欠付鲍*南的款项,但鲍*南对其主张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董*丽与鲍*南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并无不当。鲍*南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但未提交新的证据和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鲍*南主张应追加罗某为第三人,缺乏法律依据。综上,鲍*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鲍*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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