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代理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劳动争议的案件,经过了解,申请人是委托人合作单位的员工,一直在合作单位工作。因自身原因离职后,向委托人提出无理请求,共计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7万元之多。
经庭审了解,申请人在未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之前,曾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委托人合作单位,该合作单位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了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
朱律师代理本劳动争议案件后,首先前往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调取了申请人与其他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证明,以证明该期间并未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同时向仲裁委表明,被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朱律师又前往合作单位了解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的工作详细情况,同时了解到,该员工入职以来经常违反公司制度,不服从管理,与其他部门员工多有摩擦。将所有证据整理排版后,一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所有了解到的相关证据。
今日,收到了朝阳仲裁委出具的驳回申请人请求的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