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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颜彰律师
朱颜彰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朱律师代理原告法院支持其诉求

商标法2022-03-25|人阅读

朱律师接受某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12月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通过专业的分析及细致的调查,朱律师发现引证商标所有人可能涉嫌恶意囤积商标,商标注册下来后,一直未正常使用的不当情况,并将该信息告知委托人。

在行政诉讼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适用撤销程序共同进行的情况下,积极与法官沟通,说明情况,表明委托人公司为商标的使用、公司发展作出的巨大努力、财力支出、人员安排等情况。表明申请商标对于委托人至关重要,在委托人发展蓝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最终通过不懈努力,引证商标被撤销,引证商标注册证作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朱颜彰律师代理委托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取得胜利。

法条延伸: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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