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颜昌军律师
颜昌军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家庭矛盾引发财产纠纷,居住权经济补偿标准,解决双方当事人现实问题。

婚姻家庭2024-04-01|人阅读

案例:

肖先生与席女士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张女士系席女士与前妻所生之女。2015年初,肖先生、席女士和张女士共同签署《婚前公证书》,约定席女士去世后,其名下位于海淀区的某房屋(席女士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归张女士所有,肖先生对该房屋拥有单独使用权。若肖先生再婚,需将该房屋交还张女士。半年后,肖先生与席女士登记结婚。

  2019年初,席女士订立一份代书遗嘱,写明其名下昆明市官渡区的一套房屋由女儿张女士继承,妻子肖先生享有继续居住的使用权。如果张女士家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支付大额资金而出售房屋时,应该保证为肖先生提供四环附近或之内的一居室。此住房在肖先生身故后,依旧由张女士处置。不久后,席女士去世。肖先生与张女士去公证处公证,约定部分遗产由肖先生继承。后来张女士发现仍有部分遗产未实际分割,遂以肖先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

诉讼思路:

  接受肖先生委托后,详细了解了被继承人席女士的家庭状况,得知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错,其他遗产分割并不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海淀区房屋的处理。被继承人席女士在遗嘱中写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区房屋由张女士继承,肖先生享有继续居住的权利,尽管从法律上来说,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可以出售,但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仍要容忍居住权的存在,这势必导致该房屋在出售时严重贬值甚至无人问津。

  出于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且不影响双方的关系考虑,律师查阅了有关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案例,提出了符合双方利益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即将居住权转化为经济补偿,同时肖先生搬离该房屋。这样,对于拥有独立住房、无需居住在涉案房屋的肖先生来说,取得了更为实际的收益;对于张女士来说,可以避免房屋因居住权的存在而影响房屋的出售。

  至于居住权的补偿标准,律师提出以设定居住权房屋的租金收益为参考基数,再乘以居住权的剩余年限来计算补偿金额。如果双方约定了居住权存续期限,则按照约定来计算居住权剩余年限;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居住权存续期限,则参照当地人均寿命减去居住权人当前年龄,计算居住权剩余年限。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参考涉案房屋所在位置的房租情况,达成了每月5000元的补偿标准。考虑到张女士的支付能力及税费等问题,周女士同意张女士分批支付补偿款。

  判决结果

  在律师的推动下,肖先生与张女士最终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席女士名下昆明市官渡区的房屋由张女士一人继承。

  (2)海淀区房屋在出售前,由肖先生一人继续居住使用。

  (3)张女士如果出售房屋,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肖先生搬离,并一次性支付10年补偿款共5万元当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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