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在XXXX经营水泥零售及建材运输服务,被告在彝良XXXX经营沙场。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9月6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水泥,并请原告帮助运输砂石、购买运输钢筋等建材。2022年9月6日经过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货款及运费总计人民币:31510.00元。被告长期以资金周转为理由,拖延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对拖欠的31510.00元一直一分钱未付,原告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多次,被告承认欠款金额无误的事实,可任然以没有钱为理由,要求缓几天,可该笔欠款即将两年了,原告也需要资金周转,催讨无果,原告无法再容忍被告拖欠的行为,故只能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维权思路:
当事人委托之后,第一时间,拟好起诉状,收集好证据,通过法院调解,成功维权。
判决结果:
一、判令被告王XXX支付拖欠原告张XXX建材货款及运输费人民币31510.00元(大写:叁万壹仟伍佰壹拾元整)及利息,利息以315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付,时间自2022年9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原告的律师费由被告X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