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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艳贝律师
范艳贝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母亲买的房改房自己的孩子竟不能全部继承

继承2022-01-19|人阅读

案情概要:

崔某和高某是夫妻,婚后生有一子崔某1,崔某与前妻有一女崔某2,高某与前夫有一子高某1,崔某与高某结婚时崔某2和高某1均已成年。崔某于1996年因病去世,高某于1997年7月18日以其已故配偶崔某的工龄、职级等个人福利等因素,购得崔某单位房改房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高某。2018年高某过世,崔某1、崔某2、高某1多次因房产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庭。高某1与崔某1认为崔某2没有继承权,请求法院确认房子为高某个人财产,重新继承。

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高某名下的房产由崔某1、崔某2、高某1按份共有,其中崔某1享有50%份额,崔某2享有16.67%份额,高某1享有33.33%份额。

律师说法:

首先应明确案涉房屋是高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其与崔某的共同财产。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政策性优惠福利的房屋,此种政策性优惠福利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生存配偶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房改房,是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本案中,高某在其已故配偶崔某的单位参加房改购买案涉房屋,并使用了崔某的工龄、职级等优惠,应属被继承人高某与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与崔某对诉争房产各享有50%份额。

其次,因崔某与高某结婚时崔某2和高某1均已成年,所以崔某2与高某、高某1与崔某均未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只能继承自己亲生父母的部分。按照崔某与高某的死亡顺序,确定继承份额:崔某死亡时,其50%的房产份额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妻子高某、儿子崔某1和女儿高某2分别继承16.7%的份额;高某死亡时,其66.7%的份额由崔某1和高某1分别继承33.33%。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1130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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