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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艳贝律师
范艳贝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诚信原则是根本,放弃继承需谨慎

民商法2022-01-21|人阅读

案情概要:

王某和宋某系二婚夫妻,两人分别有一子,名宋某1与王某1。宋某过世后,王某、王某1表示放弃继承权并出具声明,后与宋某签订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现在居住的房屋及屋内所有设施、宋某1名下的一辆奥迪车归王某所有;此外宋某一在协议签署当日给付王某150万元,于一个月后再给付王某150万元,共计30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他属于王某的财产全部赠与宋某1,剩下的其他财产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均确定为宋某的个人遗产,全部由宋某1继承,债权债务全部归宋某1。此协议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陈某和张某的见证下签署,签署当日宋某1即给付王某150万元,两周后将车也过户给王某。之后王某反悔,与儿子王某1一起将宋某告上法庭,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二人与宋某1签署的协议,同时撤销放弃继承宋某遗产的意思表示及对宋某1的赠与。

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与王某1所有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王某、王某1与宋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王某、王某1是否享有撤销权。首先,协议条款内容明确,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陈某、张某作为见证人,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在协议已部分实际履行(奥迪车过户、给付150万元)的情况下,王某、王某1主张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理据不足。其次,协议书第二条中有王某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宋某1的内容,但赠与是该协议书的组成内容之一,并非单纯的无偿赠与协议,若非存在赠与条款宋某1可能根本不会同意签署此协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王某不能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同时,因被继承人宋某的遗产已分割完毕,故王某、王某1也不能主张撤销协议书放弃遗产声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城市,恪守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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