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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熙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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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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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效力与认定|合同无书面,能不能算数

合同纠纷2023-03-29|人阅读

【案件简介及争议焦点】

2013年,许某在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后,收取同事干某10万元;许某在其向单位交纳首期房款后,将集资建房协议与交款收据交由干某收执,干某出具给许某的收条上载明“在本月二十几号洽谈好后,再作最后决定”。2015年,干某先后交付集资款50万余元后,起诉要求许某办理交房及过户手续。许某称双方系借款关系且买卖无权属证房屋无效。

争议焦点:1.本案法律关系如何?2.口头合同效力如何?

【裁判要点】 1.本案法律关系。根据本案许某与干某之间收款及收条内容的事实,以一般常理推断,可以认定干某与许某之间存在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许某抗辩所称的借款合同关系。 2.口头合同效力。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虽未有书面形式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另案涉房屋系许某在原单位全额集资房,虽尚未修建,但许某有完全的处分权,故房屋是否已修建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以及“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许某应履行交房及办过户义务。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房屋买卖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所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不影响合同效力。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二手房交易从预约交定金或订金开始,就应采用书面形式,就双方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防止一方反悔时因为口头合同举证上的困阻造成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利后果。

2.卖方收取定金时,应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付款、交房、过户、税费负担等买方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合同,以免事后因约定不明,导致履行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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