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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平律师
吴小平律师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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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王某合伙协议纠纷案胜诉

合同纠纷2021-10-07|人阅读

代理被告王某合伙协议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乙方)与被告某超市(甲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在某超市一楼面包区城供乙方经营面包、面点项目,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止;合作方式为联营方式:甲方按乙方每月营业额面点按10%扣,糕点按15%(含耗材)提成,保底销售额为面包保底肆拾万元/年。原告刘某陈述其与被告王某共同合伙经营了7家面点店,其个人出资了70000元现金,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被告王某则否认与原告存在合伙关系,称原告是其经营的6家面点店聘请的管理人员,并向原告发放了工资。为此,原告向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

  作为被告王某的代理律师,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我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王某与原告刘某没有达成任何形式合伙协议,根本没有形成合伙关系,无可解除的合伙协议,原告主张的还款没有任何依据。

  本案中,被告王某从来没有跟原告刘某签订过任何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也不存在口头合伙协议;原告刘某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合伙出资,其只是超市面点店的员工,并未与被告王某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原告的主张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约定了通过前面的店结算的盈利投资入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虽然原告刘某申请了多位证人出庭,意图证明存在口头合伙协议。但这些证人证言只是陈述从当事人或从其他人处听说过双方是合伙,或猜测双方应存在合伙关系,并且所有证人均是笼统地谈到“投资一人一半,盈利与亏损一人一半”,但对口头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两人如何投资,投资比例是多少,如何经营,如何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及清算、退伙,是否实际出资等内容均不知情。所有的证人都没有实际见证合伙的协商过程,都没有在粤客隆超市面点店工作过,甚至有的证人都没有去过被告经营的面点店,这些证人证言根本不能达到证明双方具有口头合伙协议的目的,即不能认定双方形成口头合伙协议。

  3、证人于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证实,面点店员工的工资都是被告来支付,店铺转让事宜是由王某来安排协商,转让款也是王某本人亲自接收,凡是跟面点店实质经营相关的事宜都是被告王某处理,原告只是作为员工参与了算账的过程,这并不代表原告就是合伙人。之所以部分员工会认为原告是合伙人,是因为原告刘某和被告王某原先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在***店的时候,被告王某不在面点店时会委托原告负责面点店的日常管理,为了让其他员工服从管理,说过原告也是老板,导致部分员工误以为原告真的是合伙人,但是被告没有在其他店说过。实际上原告并没有任何出资,也没有达成任何合伙协议,并不是合伙人。

  4、另外根据合伙人A以及员工邓某的证言、A与被告王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王某的合伙人始终只有A一人,A有出资,期间也有分红。在被告王某与原告的语音聊天记录中,原告自己也承认原告不是老板,不是合伙人。原告只是面点店的员工,被告王某也向原告支付了工资。

  综上所述,被告王某与原告刘某既没有合伙协议,也不具备构成合伙关系的其他条件,证人证言根本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口头合伙协议,故不能认定被告王某与原告刘某之间形成了合伙关系,被告王某无须跟原告进行任何利润分配,原告要求还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告王某所经营的面点店的合伙人只有A一人,且该店处于亏损状态,无任何可分配利润。

  审理结果:代理被告胜诉,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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