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工伤案件中,工伤认定表在描写当事人病情时将停工留薪可能为12月的病情描写上去,可是现有病历资料,证言等证据对该病情属于工伤的证明力明显不够,而且该病情是第二次住院在手术过程中被意外发现。如果被告公司注意到这点,难免不加怀疑,恐怕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还要经历更多次开庭,耽误更多时间,结果还不得而知。因而在调解过程中,我一方面努力争取调解员对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认同,另一方面只提交显示病人病情的病历首页。最终,利用调解程序的特点,综合证据使用,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一般工伤案件不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