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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彩红律师
田彩红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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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定父母赡养协议,离婚后父母要求支付赡养费,法官怎么说

离婚2021-11-09|人阅读

小两口判决离婚后,女方父母以小两口婚内签订的《证明》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男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每月3000元标准给付赡养费,该请求应否得到法院支持?最近,田律师代理该案一审二审,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支持女方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小佟与小孙原是夫妻,2019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现小孙的父母老孙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女婿小佟向其二人支付离婚后小佟所欠赡养费合计14万余元,理由是小孙与小佟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了一份《证明》,该《证明》第二条约定“男方同意每月负担老孙夫妇3000元的赡养费”,故根据该协议约定,小佟每月应向老孙夫妇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

小佟则称上述证明是在其与小孙发生争执后在小孙要求下签订,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家庭生活,该条款系赠与性质,现因小孙婚内过错导致离婚,故已丧失支付赡养费之基础,其有权随时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佟不负有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的义务,遂判决驳回老孙夫妇的诉讼请求。

老孙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小佟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14万余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佟是否需承担给付老孙夫妇赡养费的义务。小孙作为老孙夫妇的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小佟与小孙结婚后,与老孙夫妇形成姻亲关系,应协助小孙履行赡养义务,小佟在与小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小孙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父母赡养费。

小佟与小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证明》,该证明具有财产约定的性质,且已经人民法院认定有效,故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此为依据。双方虽在《证明》中约定“男方同意每月负担老孙夫妇3000元的赡养费”,但该约定是夫妻间对财产事项的约定,仅涉及小孙、小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小孙和小佟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必然在小佟与老孙夫妇之间产生合同约束力。现老孙夫妇在其女小孙与小佟离婚后,以该《证明》为依据,主张小佟应按约定向其支付小佟与小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支付的赡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北京一中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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