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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翠律师
何小翠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1-12-01|人阅读

原告庞某与被告陈某相识。原告庞某于2019年12月24日微信支付定金2000元至被告陈某账户,备注科雷傲定金,之后原告未购买科雷傲车辆。202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陈某协商一致以16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车辆奥迪Q5,被告陈某提供了被告李某一的账号给原告庞某,原告庞某分四笔向被告李某一转款共计161000元,其中1000元备注为按揭手续费。2020年1月5日,被告李某一收到160000元购车款,同日被告李某一向被告李二转付138000元,向被告陈某转付15500元,被告李某一自得4500元。另于2020年1月3日还向被告李某二转付了2000元。2020年1月5日,被告李某二收到被告李某一支付的138000元购车款,转付案外人郑某137000元,自得1000元。另2020年1月3日收取的2000元同日也转付了案外人郑某。案外人郑某收到了139000元款项,其上手在本案中无法查清。涉案车辆登记在某二手车公司名下,原告购买该车辆之后被告某二手车公司直接将行驶证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原告。涉案车辆交付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由被告陈某实际交付给原告。被告陈某向原告交付车辆时,未对车辆进行检测,原告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车辆发生问题,与被告陈某协商未果,遂形成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车辆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湘L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里程数与表显里程数不一致,其在2020年1月15日前的车辆实际使用公里数无法确定;(2)涉案车辆为事故车,车辆损伤程度为整车二级损伤,车辆损伤发生在2020年1月15日前,不属于通常口语表述的“重大事故车”,但损伤后修复工艺不达标。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陈某、李某一作为车辆出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应当承担退还车辆、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160000元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警示其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由被告陈某、李某一承担其获利金额23000元三倍的违约责任即69000元。另原告主张本次鉴定费7800元、为实现债权费用的担保保函费960元由被告承担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以上,被告陈某、李某一应当退还原告购车款160000元,并赔偿损失77760元。原告在收到被告以上款项后应当退还车辆至被告陈某、李某一,退还车辆应当符合停放之日即2020年4月22日车辆停放时的安全状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庞某与被告陈某、李某一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陈某、李某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庞某购车款160000元;三、被告陈某、李某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庞某损失77760元;以上二、三项共计237760元。四、原告庞某在收到以上款项当日归还奥迪Q5车辆(车架号……)至被告陈某、李某一;五、驳回原告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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