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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翠律师
何小翠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损害赔偿2021-12-01|人阅读

2016年8月26分8时30分许,被告罗某将停放在原告某餐馆前的涉案车辆驶出时,因被告罗某操作不当,发生其驾驶车辆撞上原告餐馆店铺门头,造成原告餐馆店铺门头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罗某向原告某餐馆的经营者宁某预付了35000元赔偿款,宁某向罗某出具了收条,后原告在未对受损门面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鉴定的情形下即于2019年8月26日起对其店铺整个门头(包括未受损部分)进行重新装修,于2019年9月10日装修完毕。2019年10月21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某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原告的门面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鉴定后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评估标的的损失价值为30840元。”上述损失包含直接材料费14540元、人工费(包含拆建门面及修复及加固,线路检修,大门修复,垃圾清理费等)9800元以及机械费(包含运费、架料费、加工费等)6500元。另原告某餐馆在装修期间一直在开门营业,被告罗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原告主张:1、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剩余财产损失(垃圾清运费800元、装修费用80000元、守夜人员工资1200元、经营损失24283.8元)共计71283.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我方代理被告罗某)

法院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驾驶涉案车辆时因其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车辆撞上原告餐馆的门头,造成原告餐馆门头部分损坏,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罗某的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先有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事故全部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替被告罗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在既未就装修事宜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亦未就涉案门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受损部分进行评估鉴定的情形下,擅自对整个门头进行拆除病重新装修,导致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理应由其自身承担;关于经营损失,原告未提供相应的缴税凭证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后的营业收入情况,且其在涉案门头重新装修期间仍在开门营业,但考虑到本次事故造成其门头受损,修复期间在客观上会给原告的店铺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原告擅自扩大修复范围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其装修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0元,该部分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由被告罗某承担,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41440元,对被告罗某已付的35000元,核减其应赔偿的10000元后,其多支付的250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从应赔偿给原告的款项中予以核减并直接支付给被告罗某,故最终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31440元-25000元=6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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