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庄XX、普宁市XX公司、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528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一审法院虽然查明陈XX的住院治疗期限经鉴定为4个月,而实际住院245天,陈XX提交的康美医院医疗收费票据两张,金额人民币66775.37元,但其中属于合理住院治疗4个月的治疗费用金额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没有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合理治疗期限核定相关医疗费用处理不当。综上,本案交通事故合理医疗费用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528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