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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谢某某房屋租赁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2022-04-27|人阅读

李某诉谢某某房屋租赁纠纷案例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1日,谢某某(我方当事人)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谢某某承租李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XXX房屋,租期一年,租金5000元/月,押一付三。2020年春节谢某某回东北老家,之后发生疫情,2020年2月3日谢某某与李某通过微信协商就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开庭审理:

本案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坚持要诉合同无效。我方认为合同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亦不违法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并不否认。

我方提交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并针对争议焦点提出观点及法律依据情况证明该合同已经解除。

案件结果:

在我方的努力下,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律师建议:

当事人在签合同时,认真审核合同条款,在自己对风险把控无法确定时,最好咨询一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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