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三板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出售股票给原告金额800多万。后该新三板公司决议终止挂牌,同时承诺必要时对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收购价格以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成本价格为基础。该新三板公司终止挂牌后,原告提出了股份回购申请,但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原告多次催促下仍未依法履行回购股份的承诺。律师接案后,经过分析评估,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决定,冻结该新三板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该公司股份。保全裁定下达后,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主动提出和解,原告同意和解,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后,改案撤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