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生育张某1、张某2、张某3三名子女。李某于2011年7月去世,张某于2020年3月6日去世。
关于诉争房产,2010年7月15日,张某按照北京市相关“房改售房”政策,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5月8日,张某与张某3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1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某3,同日,张某3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12月17日,张某2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与张某3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4年3月4日,法院做出(2014)H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涉案房屋系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按照北京市相关“房改售房”政策取得的房屋,李某去世后遗产继承问题至今未解决。
对于一审判决,张某2提出上诉,作为被上诉人的张某3故而委托律师应诉。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张某3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办案经过
关于遗嘱效力问题,张某2在上诉请求中提出不认可遗嘱,认为遗嘱是假的,并调取了中华遗嘱库的材料作为证据。针对该请求,律师申请法院向中华遗嘱库调取相关材料,经审核,二审法院认为该录音、录像遗嘱是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所录制,称遗产全部由张某3继承。张某虽未明确立遗嘱日期,但从录像中见证人对时间的陈述,以及中华遗嘱库出具的《张某在中华遗嘱库登记保管影音资料情况的说明》,可以确定录像时间,故而该录像遗嘱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以此认为该遗嘱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张某2上诉主张张某不具备遗嘱行为能力、张某3存有杀害继承人等其他行为,张某2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张某2的上诉请求。
案件结果
最终,该案在律师的努力之下,二审法院得以维持原判,将张某2所提出的上诉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家理律说
通常,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都是有理有据的,从证据到事实再到法律适用层面都是有依据的,要想试图通过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推翻判决不是容易的事情。特别是在疑难复杂案件,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从证据材料、本院查明、法律条文、本院认为,再到判决如下这个五级结构的每一级都是深思熟虑的。
律师面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提供的七组证据材料,通过细致研判,深度梳理基础材料,条分缕析的准备了答辩状与多达100余页的辩驳证据。从实体与程序层面进行全面分析,从细节处入手,最终逐一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作为被上诉人的我方当事人争取到极大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