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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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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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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掉进小区窨井,廖中晖律师帮助家长成功维权

损害赔偿2022-02-19|人阅读

【案情简介】李某前往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某广场与孩子玩皮球,寻找皮球过程中进入广场绿化带内,踩到井盖上井盖翻转后身体掉落,井盖砸伤脚部。李某撑住井盖边沿自行爬出,其脚部受伤疼痛,自行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跖跗关节骨折。周某在诊疗及复查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2246元。后周某将涉案井盖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即某物业公司及其分公司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7646元。庭审中,二被告辩称李某打球区域是禁止打球的,有明确标识。原告进入的绿化带属于封闭场所,并非行人通道。在球丢失的情况下未通知物业公司,而是自己前往寻找,因此物业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涉案井盖的管理责任人,未尽到设置警示标志、安装防护设施等管理责任,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因被告二物业公司分公司无独立的注册资本,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被告一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的,要结合受害人的过错综合认定管理人责任大小。原告周某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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