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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中晖律师
廖中晖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丈夫隐匿财产后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廖中晖律师帮助妻子维权成功

离婚2022-02-22|人阅读

【案情简介】刘先生、李女士原本是同学,相恋后步入婚姻,可谓佳偶一双。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先生、李女士生活中产生了嫌隙,久而久之两人的感情渐渐淡漠。后因刘先生的出轨被李女士发现,两人的婚姻彻底陷入了危机。李女士虽满怀愤懑,但并不想离婚,反倒是刘先生有了离婚的意愿,但此时却发现李女士已怀有身孕。刘先生便提出可以不离婚,但条件是必须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婚前、婚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为了维系完整的家庭,无奈同意签署了上述约定。

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相安无事地生活了十余年。这一年,刘先生身患疾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李女士发现自己的老公床榻之侧竟然多了一名陌生女子,而此女子与自己的老公竟然还育有一子。更如晴天霹雳一般,之后李女士在刘先生与该女子同居的房屋中发现了亲子鉴定报告、刘先生名下多本房产证(在婚后签订协议前取得)。刘先生病愈出院后,便起诉要求与李女士离婚,且以双方已经签订夫妻财产分别制的约定为由,在审理过程中始终拒绝向法庭如实陈述婚后取得财产的情况,要求李女士仅以其名下财产为限解除婚姻关系。

在第一次诉讼中,李女士坚持不同意离婚,但是刘先生的绝情以及种种行为让李女士深受打击,感到这段婚姻难以继续维系。在第二次诉讼中,李女士最终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刘先生未告知其名下的财产,故刘先生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自己对夫妻共有财产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法院判决】案件最终判决结果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的“双方婚后至签订约定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予以撤销。在此期间刘先生取得的不动产应根据法律规定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说法】

①夫妻财产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区分婚前签订还是婚后签订。婚前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双方对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不承担披露义务。但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仅仅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财产采取笼统的叙述方式,双方应当就婚后已经取得的财产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应当认定约定效力存在可撤销情形。

目前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婚后夫妻对各自所得财产享有知情权,但该知情权实际上是法定夫妻共有制的应有之义。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是夫妻婚姻生活中重大事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采取财产分别制,实质是将法定的共有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是一种重大的利益调整。约定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时,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彼此披露依据法定财产制各自名下的共有财产。如果允许当事人依据法条,直接约定财产制类型,无需明确具体财产,就使当事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隐瞒财产。而这种隐瞒,实质就是对配偶法定夫妻财产权的侵害。

刘先生在登记结婚后至订立约定时,其名下已拥有数套产权房屋,而李女士无任何房产,《夫妻财产约定》仅以笼统概括的方式将订立约定前已形成的夫妻共有财产纳入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范畴,刘先生没有履行财产披露义务,通过隐瞒财产使女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符合欺诈的特征,构成欺诈,约定可以撤销。不过,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以后取得的财产,因双方已明确表示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则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②夫妻财产约定的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充分考虑保护秉持善良风俗的撤销权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维护经济秩序、财产安全之间的平衡。

撤销权除斥期间设立的立法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夫妻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涉及身份关系,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伦理道德因素,有别于经济领域中的纯财产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夫妻财产约定以婚姻为存在的前提,其效力覆盖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中,即便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由于当事人对配偶的信任、依赖,亦很难发现个中事由。即便发现了,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基本选择不主张权利,只有到婚姻关系破裂,财产需要分割时才会主张或者抗辩。我们不能期待夫妻之间互相猜忌、互不妥协。因此,亦不能期待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及时行使撤销权。且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仅涉及夫妻所有的财产,效力范围局限于夫妻之间(第三人仅在明知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交易安全产生的影响较弱。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保护秉持善良风俗的撤销权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维护经济秩序、财产安全之间的平衡,慎重认定婚姻关系中的撤销权因经过五年最长除斥期而消灭。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要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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