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世强律师
王世强律师
山东-威海
主办律师

离休干部的继承

继承2010-05-24|人阅读
笔者曾代理一起非常有代表性的继承案件,我的当事人找到我,说他父亲是一名离休的军队干部,现病故,父亲生前再婚,现继母讲父亲去逝的相关待遇没有我的当事人的继承权,我的当事人不能接受,委托我代理诉讼。因被继承人系一离休的老部队干部,病故会有相当多的待遇,所以起诉前,我查询了军休所的领导,了解了军队离休干部故后的应得待遇,不但有抚恤金,还有丧葬补助、特殊奖金,还有全额的生前治疗费用的报销金,了解了这些规定后,再对这些待遇的性质和分配人员范围进行了仔细认真的区分核实,并且查找到了最新的《军人抚恤条例》,从中找到了子女可以分得抚恤金的依据。另外,还要区分生前遗留的存款和报得的医疗费的不同,因为病故后报得的医疗费用是对生前花费共同财产的补偿,应认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是遗产再进行继承,而不是一概作为遗产来分配。被继承人生前还有一幢房子,继母认为应先分一半给自己,另一半再继承,而能过调查笔者了解到,这一房子是用被继承人部队发给的安家费购买的,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人民法院,只是根据被继承的军龄和婚龄的系数进行折算,最后计算出只有一小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再就是对子女范围的认定,因是被继承人是再婚,再婚时,对方有两名子女,一名十六,一名十岁,对方要求法院认定这两名继子女都享有继承权,但能过笔者多方举证,证明了十六岁的子女虽未成年,但已参加劳动,有收入,应视为独立生活,所以没有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不应享有继承权,法庭采纳了笔者的意见,最后使这一起复杂的继承案件公平解决。案后,当事人对笔者精准的计算和对法律认真负责的态度给予高度的赞扬,同时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