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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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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与被上诉人孙*龙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二审纠纷

民商法2022-01-17|人阅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州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龙,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英,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保因与被上诉人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1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保上诉称,德*区人民法院认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民诉法意见》(已废止)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原合同法规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点。(有德州**市场2020年3月18日进入黑马市场收据)。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被上诉人孙*龙住所地为山东省高密市,高密市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关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杰

审判员  韩*明

审判员  叶*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董*盼

书记员高*

案例点评:本案被告委托律师后,律师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依法进行应诉,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组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将相关证据材料邮寄至德州市德*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时,立即找到律师,进行沟通,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由此节省了当事人的诉累,异地往返的时间及精力,至此律师的代理工作圆满完成,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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