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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赵某美诉袁某豪借款纠纷案

债权债务2022-03-14|人阅读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赵某美、袁某豪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至6月,袁某豪向赵某美借款合计57000元整,承诺于2020年6月20日前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本人袁某豪于2020年4月20日至5月29日向赵某美借款人民币33000元整,另借赵某美某金融平台共计20000元,于5月30日又借了4000元整。2020年7月8日,经双方核对,袁某豪向赵关美借款合计58000元。但截止2020年11月21日,袁某豪仅归还了8191元,赵某美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代理原告:接收原告委托后,仔细查看了相关债权凭证,对每一笔流水,一一核对,看是否与借条金额对应,且借条上对利息以及律师费也有约定,随即一并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以及利息。

审理过程: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根据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材料可以认定赵某美向袁某豪出借款项54976.72元,袁某豪应当按约归还借款,现袁某豪已归还8884元本金,其还应当归还借款46092.72元。关于律师费,赵某美要求袁某豪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5000元律师代理费的具有合同依据,且金额亦未超法律允许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袁某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结果:(原告胜诉)

一、被告袁某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关美借款46092.72元。

二、被告袁某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关美律师费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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