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刑事辩护
案号:(2016)内040×刑初×××号刑事判决书
委托辩护律师:徐照明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寻衅滋事、量刑建议畸重、律师有效辩护、获得轻判
【案情介绍】
2015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季某某与王某某、赵某在市区某网吧上网时,被害人对季某某女友无故纠缠并索要电话号码,且出言不逊,激怒了被告人季某某,出于教训被害人的目的,陪同王某某、赵某一起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一级。赤峰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家属找到本律师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形势危急!
【案情分析】
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季某某素无犯罪前科,系属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羁押期间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害人案发时具有明显过错且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因强索电话号码并挑逗被告人女友导致被殴打系事出有因,被告人案发之前既没有事先预谋,案发之时也没有必要的言语交流,不存在组织策划和指挥的主观犯意,至于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损害后果系王某某单方冒险所为,并非被告人季某某的主观意愿。
被告人只是象征性踢了被害人腿部和腰部几脚,案发后通过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的致命伤在头部,而头部伤害系王某某殴打所致,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被害人过程中只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故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按其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告人只是因女朋友被欺负而欲教训一下被害人,其主观想法只是想找被害人理论一下,并没有将被害人打成轻伤的故意。案发时事发突然,没等被告人与被害人理论,被害人就已经被追在前面的王某某打倒,故王某某的侵权行为明显超出了被告人主观侵害的范围。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住院费一万多元,医疗收据上为一万元,其他费用(没票)支付三四千元,庭审期间已查证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判决结果】
通过本律师的积极斡旋、有效辩护、全力争取,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远远低于量刑建议的标准)。所谓刑期基本实报实销,判决下达后几日后即行释放,皆大欢喜,当事人及家属都非常满意。
【结语心得】
珍惜每一份委托,不负每一份信任。竭尽全力,功到自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