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郭瑞红律师
郭瑞红律师
河南-开封
主办律师

自己购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如何救济

合同纠纷2023-04-18|人阅读

当事人:原告杨某,被告某银行,第三人,某公司(系被执行人)

案号(2023)豫02民终510号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20日杨某夫妇从某公司处购买某地建筑面积为306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总价款350万元,房款于2017年10月20日一次性支付,双方签订的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天杨某夫妇将购房款一次性转入某公司指定账户中,某公司于当天将房屋交付给杨某夫妇。房屋交付后杨某夫妇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于2017年12月19日办理了药店的营业执照。某公司为他人担保于2018年1月18日将涉案房屋整体向某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担保的债务因债务人为履行,某银行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于020年11月17日查封了涉案房屋并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腾房公告,并在涉案房屋处张贴,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法院审查后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裁定书依法驳回了案外人杨某的异议请求,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经过:我方接受杨某的委托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案情,告知当事人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据材料,查找相关的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之后的二审,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针对此类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以上是关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什么情况下能够排除执行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受人为了避免将来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有证据意识,在购买房屋时要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及时占有房屋,并应当主动要求开发商为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要保留相关的证据。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郭瑞红律师
您可以咨询郭瑞红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