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郭瑞红律师
郭瑞红律师
河南-开封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司机系无证驾驶并逃逸,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商业险就一定不赔吗?

损害赔偿2023-05-18|人阅读

当事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被上诉人:郭某、郭某1、刘某

案号:(2023)豫02民终1631号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4日,郭某1驾驶郭某所有的小型轿车,沿河南省通许县七孙公路由北向南超速形式至同双沟村南丁字路口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及车上人员渠某受伤,当天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1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郭某1系无证驾驶。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了解到本案的郭某在投保时是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通过微信办理的,双方仅是谈好价格后交费,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其保险条款及免赔事由。对于保险公司所主张的免赔事由系事先拟定的,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按照民法典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和告知说明义务,据此,承办律师告知当事人应当准备的证据,并提交给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523493.34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上诉后我方坚持认为保险公司所主张的免赔条款系格式条款但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依法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实践当中,在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往往并未告知投保人合同中的免赔条款内即哪些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免赔的情形时保险公司往往又以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情形而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在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就合同中的免赔条款进行了明确的告知及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及说明义务的话那么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所主张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依法不产生效力。这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均有规定,因此,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郭瑞红律师
您可以咨询郭瑞红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