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初,李某通过58同城网站看到一条出租银行卡获利的信息,李某便将该信息告知给董某某。李某让董某某办理一张渤海银行的银行卡,需要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可以支付转账金额的4%为佣金,并且需要本人到安徽芜湖市进行出租。
2021年1月17日,董某某在某渤海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1月23日,二人乘车从太原到安徽芜湖市并入住一家宾馆,当晚,租卡人将李某和董某的手机、渤海银行卡拿上,第二天将上述东西归还,并给了李某10600元,李某将其中的6400元给了董某某。现查明从二人银行卡账户资金流水共计24万元,共有11名被害人的钱款流入二人的银行卡账户内。
律师介入后,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具体了解了案件情况,在审查报捕阶段向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申请,并当面跟检察官沟通,认定二人犯罪情节轻微,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遂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