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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与B公司、C某、第三人等借款纠纷

民间借贷2023-07-10|人阅读
A某与B公司、C某、第三人等借款纠纷:当事人出借资金一百七十万元,作为某公司投标项目保证金,张某某为居间人,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第三人为**施工方。公司以无协议、无授权、无沟通交流等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以其为居间人,同样没有还款义务。第三人对此不知情,也没有偿还能力,拒绝还款。当事人与居间人的聊天记录只能够证明资金流向了居间人。王子熠律师一审代理原告方,历经四个月调查、保全、证据搜集,发现该笔资金较终流向某公司,与聊天记录中居间人承诺的“保证金”用途一致,并经业主方认可,各种证据证明B公司清楚该笔资金来路并予以默认。较终法院以表见代理为由,判决公司承担所有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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