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晓龙律师
赵晓龙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田某与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损害赔偿2022-06-05|人阅读

案情简介:王某驾驶车辆在路口等待绿灯信号过程中,行人田某进入路口摔倒在路口内。绿灯信号亮起时,王某启动车辆,与摔倒的田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田某受伤。交警部门在出现场后,对事故责任做出了认定。认定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王某不服,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交警部门复核后,撤销了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此次事故无法划分双方责任,遂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田某摔倒后的位置,正处于王某车辆的盲区内,王某无法观察到摔倒后的田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田某摔倒的具体原因,且无证据证明王某在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行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制作此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田某家属找到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称因事故最终没有经交警部门划分责任,拒绝赔偿。田某家属遂找到本律师,想要通过诉讼维权。

办案经过:因本案交警部门最终未划分事故责任,只出具了事故证明,故难度较大。本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对田某及家属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安慰,向其细致入微地分析了事实经过和法律关系。同时,针对田某的受伤部位,结合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判断田某骨盆伤可能会构成伤残。

在将田某的赔偿项目进行梳理、计算后,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按照全部责任赔偿田某,同时向法院提出了伤残鉴定申请。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田某最终被鉴定为骨盆伤残十级。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抗辩称,其不存在过错,是正常行驶,是原告田某事先摔倒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摔倒的区域在被告盲区内,被告不能发现,依据道交法76条第二款,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到10%责任。

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依据当时的《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反驳了对方律师,指出了本案的关键点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当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行人存在过错,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否则就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方没有证据证明田某存在过错,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由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经本律师二审开庭,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结果:一审、二审全部胜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本律师为原告争取到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25万余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