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黄志峰律师
黄志峰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代理劳动者诉企业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获胜案

劳动工伤2022-10-16|人阅读

原告:上海****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

被告:龚XX,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上海XX律师。

原告上海****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龚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乐园(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王X、被告龚XX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给付被告2020年9月工资4179元、2020年10月工资3941元;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6915.7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被告自行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且从9月开始,公司受疫情影响集体调薪,被告9月工资应为4179元。被告最后工作至2020年10月12日,之后调休,但其累计调休假只有40.5小时,故被告存在缺勤,其10月工资应为3941元。原告认为,被告向新任人事隐瞒实际入职时间,导致公司误认为被告享有年休假、错误统计调休假小时数,故被告的工资应予以扣减。另,被告因不适应工作环境主动向原告提出离职,故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龚XX辩称,2020年9月底,原告告知被告保洁岗位将要外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没有同意,继续上班到2020年10月12日。此后,原告通知被告不用上班,安排调休直到10月底。2020年11月,原告通知被告补签离职手续,并承诺工资付到10月底。被告提供的考勤已经原告确认,原告对于被告的调休、年休假都是清楚并确认的,现在原告推翻仲裁时其自行提供的工资表,有违诚信。鉴此,被告不同意原告关于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被告入职时间计算应为1.5个月,但被告仅主张了一个月,已经低于法定标准。另,解除劳动合同由原告提出,经协商被告予以同意,故原告应当支付补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2月28日在原告处工作。2019年5月,被告再次入职,双方签有期限自2019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物业管理部门担任保洁主管,基本工资为税前3500元。

2020年10月31日,被告离职。离职交接表载明,被告入职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离职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离职类别:因为保洁外包。

2.2021年3月10日,被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资、报销款、经济补偿金。审理中,双方确认原告欠发被告2020年1月、3月、6月、7月工资数额分别为6366.49元、2480元、2376.92元、6915.75元。2021年4月2日,仲裁委作出杨劳人仲(2021)办字第336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1月、3月、6月、7月、9月、10月工资差额30,544.46元;经济补偿金6915.75元;对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3.仲裁时原告提供被告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工资明细,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月固定工资为3500元,月岗位津贴为3100元,另有加班费、绩效奖金、岗位奖金/提成、餐补等。2020年9月、10月,月固定工资金额不变,月岗位津贴均变更为2620元,实发数额分别为5868.15元、5577.15元。关于扣发的岗位津贴480元,原告仲裁时陈述系根据公司文件,将园区绩效与经营状况挂钩。被告对调薪不予认可。

本次诉讼中,原告提供新的2020年9月、10月工资明细,与前述仲裁中的明细相比,多了缺勤扣款,其中9月扣款1688.28元、10月扣款1635.52元。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主张的诉请工资为税后工资。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确认存在欠薪,应当予以支付,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欠付的金额。2020年1月、3月、6月、7月工资金额已经双方确认,不存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20年9月、10月的工资,在仲裁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月岗位津贴较之前减少480元,并不存在缺勤扣款。须XX,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核算员工劳动报酬、确认相关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现原告以被告隐瞒入职时间作为其核算错误的辩解意见,与常理不符,该理由不能成立。再则,被告的考勤表经原告签字认可,原告在仲裁中并未提出异议,故在原告没有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其要求在上述两月中扣减缺勤工资,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扣减被告岗位津贴缺乏相应依据,应予补足。经核算,仲裁确认的工资差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告主张被告主动离职,因承担举证之责。然关于此节,原告未能提供证据,相反,原告陈述2020年9月底公司将保洁外包,被告填写的离职原因亦是保洁外包,故本院认为被告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原告先提出解除,经协商被告予以同意。鉴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补偿金,被告主张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仲裁时,被告另有报销款的请求,裁决后双方都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为避免讼累,本院将在判决主文中一并予以明确。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龚XX2020年1月、3月、6月、7月、9月、10月工资差额30,544.46元(税后);

二、原告上海****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龚XX经济补偿金6915.75元;

三、被告龚XX要求原告上海****乐园(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报销款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乐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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